南昌工学院收费管理制度
2024-07-10 作者:财务资产管理处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及二级学院(不含校办产业法人实体)。
第三条 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机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学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收费管理工作,成员由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及总会计师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财务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收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审议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财务处集中管理全校收费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初审校内各单位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草拟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报主管及物价等管理部门审批登记。
(三)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其年审工作。
(四)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及时向学校董事会及财经领导小组报告收费情况及缴费、欠费情况。
(六)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七)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财经领导小组,并落实整改意见。
(八)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九)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第八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三项。
第九条 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各类学生主要包括:各类本专科(高职)生,本、专科预科生;成人教育、自考助学、专升本学生。
(二)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4月份向财务处提供层次及相应专业名称。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相关单位申报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并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和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3、财务处根据学校审定通过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及学生公布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4、财务处根据学校公示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于收费标准公布执行之日起20日内报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收费登记,一经登记,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条 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后勤处及学工处于每年4月份向财务处提供住宿费标准的有关材料,包括宿舍面积和相关水电、卫生间、冷暖设备以及住宿人数等材料。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和学生宿舍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将住宿费标准进行初审,并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和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3、财务处根据学校审批通过住宿费标准,以学校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及学生公布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4、财务处根据学校公示的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于收费标准公布执行之日起20日内报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收费登记,一经登记,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辅助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辅助行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考试费、培训服务费、代收费等收费项目。
(二)报名考试费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种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各种考试主要包括: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
(三)培训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补偿费用。
(四)培训服务性收费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五)培训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六)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七)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八)辅助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单位向财务处报送申请报告和“收费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文件材料。申请报告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及其收费理由和文件依据等。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初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若是新的收费项目还须报校长审定。
3、财务处根据学校审定通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并进行备案登记。
4、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发文或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九)服务性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如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需新设立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应经财务处报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审批后方能收取。
第十二条 对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各单位应按照财务处关于收费年审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填报“收费年审表”。年审通过的,由财务处在“收费年审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作为收费单位继续实施收费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各种费用的收取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其他单位不得自行收费,如有特殊情况,学校财务处有权委托代收,各单位代收费必须在财务处统一领取使用的合法收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转专业等而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对于校外转入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转入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50%收取。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必须按照学校下达的收费文件或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巧立门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否则,财务处不予立项和核算。
第五章 缓缴、退费和减免管理
第十七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贷款或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持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学工处和行政督导办理贷款或缓缴手续(办理缓缴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江西省民办高校退学退费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退费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关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离校时间以教务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住宿费以离校手续表宿舍退房盖章时间为准计退。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本专科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按有关规定学校可给予不同程度的学费减免。住宿费、代收费等不予减免。
第二十二条 学费减免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长签字、主管财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的收费,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一律以乱收费论处,没收收费所得。对乱收费的单位按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学校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按规定缴清当年学费及住宿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